世界主义哲学是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主流哲学之一。它是全球化时代的人类共同体从全球的角度思考全球性的人类问题与面临的挑战如世界和平、安全、发展与繁荣的哲学选择之一。难怪,对它的争论在现代西方进行得如火如荼。它与国家主义、文化多元主义、民族主义、普遍主义、自由主义、政治现实主义等“主义”之间的爱恨情仇与竞争也仍是剪不断,理还乱。其中有概念性的问题与争论,也有证明性的问题与争论。例如,概念上,世界主义哲学与文化多元主义,普遍主义等“主义”如何区别?在什么意义上人类总体在我们时代是一个共同体?在证明性的问题上,为什么世界主义哲学应是我们的选择?为什么普遍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等都不是,也不应是我们的选择。
近年,世界主义哲学也是中国在世界事务中的指导哲学之一。二〇一五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第七十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会议上,习近平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解为包括五个核心理念或“五个世界”理念:(一)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二)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三)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四)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五)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习近平的中国概念中的(一)、(二)与(四)正是当代世界主义哲学的核心追求。当代世界主义哲学的两个核心追求:(一)建立一个法治的、规范化的,以保障世界和平和促进全球正义为核心使命的世界秩序;(二)建立一个宽容,开放的文化星丛式的人类共同体。
因此,本文侧重讨论三个问题:(一)当代世界主义哲学中的人类共同体的理念。(二)世界主义视野里中的差异性与同一性,民族特性与人类共性,文化传统与时代精神;世界主义哲学与普遍主义哲学的区别;世界主义哲学与文化多元主义哲学的区别。(三)世界主义哲学视野里中的文化宽容准则以及相关义务。
自从十九世纪以来,人类共同体的概念发生了三个重大、深刻的变化:(一)人类共同体作为具有法律权威的共同体概念的产生与发展;(二)人类共同体作为命运共同体概念的产生与发展;(三)人类共同体概念有了它的制度承载体,已开始制度性地实体化。因此,人类共同体理念在内涵、外延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类共同体理念在我们时代的发展中,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是里程碑。康德认为人类在十九世纪已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共同体阶段,其基础不仅仅由道德转向法律,而且从国际法律转向世界法律,并向最终成为基于一部由国际法发展而成的世界宪法(cos-mopolitan constitution)来组成的共同体的方向前进。设想应该有一部世界宪法与世界法律的存在,康德发展了他的人类共同体概念:人类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具有道德权威的共同体,而且是一个具有法律权威的共同体,即存在着以人类共同体名义发布的有效法律。而在十九世纪中后期,反人类罪、人类法律等概念开始出现在欧美公共社会政治讨论中。反人类罪概念也在一九四五年正式成为一个国际法的概念。反人类罪与人类法律这些概念明确把人类总体作为一个有法律权威的实体来强调,也明确使用“人类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humankind)”这一概念。
一九四五年,联合国成立。《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宣称:“我们,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民(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决定……”虽然概念上“我们,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民”属于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讲的“人民的社会(Society of Peoples)”,但联合国的原则却是为了使“所有的人民(all peoples)”能够在地球上和平共存,共同发展,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民(all peoples)”的原则,即人类共同体的行为原则。一九四五年联合国的成立与《联合国宪章》对世界主义哲学来说具有双重意义:(一)人类共同体在历史首次制度性地实体化;也就是说,至此,世界主义哲学的人类共同体理念第一次获得了一个制度性实体化身,即联合国成立。(二)人类第一次以一个权威性的共同体发言。与此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的成立是国际人类社会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血的教训中得出的结论:除非人类作为一个共同体集体地、规范地行动起来,否则,真正、持久的人类和平生存、发展与繁荣是不可能的;世界各国已不可逆转地进入一个一国依赖所有的国家,所有的国家依赖所有的一国的时代;一国能独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联合国的成立是制度性地宣告人类共同体作为一个权威实体运行,同时也指出人类共同体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学界开始提出要有新的关于国际社会的理论,即类似于关于国家的理论的关于国际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如,Martin Wight 1960),这些要求饱含着要把人类共同体看作命运共同体的要求。到了二十一世纪初,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进一步演化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如贝克,2006)。因此,自十九世纪后期以来,理念上,人类共同体概念经历了一个黑格尔式的螺旋式的发展,即人类共同体——我们,国际社会的人民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这一螺旋式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也反映出我们时代的现实与所面临的挑战。
谈到我们时代,美国哲学家大卫·赫尔德(David Held)指出,我们时代存在一个悻论(the paradox of our times)。这就是:一方面许多人类问题已全球化,全球人类社会需要共同面对许多超越国界的全球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共同解决这些问的手段和工具却非常有限。赫尔德指出,在我们时代,人类至少因为这三大方面的原因而分享共同命运,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这三大方面的问题是:(一)共享一个星球,因此面临共同的气候变化问题、生态问题、水的资源问题、生物钟的多样化问题;(二)人类安全与维持人类的需要,因此面临世界上的贫困、防止冲突、全球性疾病等问题;(三)发展我们的条律规范,如防止核扩散、有害废物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遗传基因研究、国际贸易、财经与税收等条律规范。这不是说,民族国家或民族社会政治共同体已过时,而是说在我们时代,没有任何民族国家或民族社会政治共同体能是一座孤岛,能做独行侠;世界各国共享一片云天,共住一个地球,共处一个宇宙,彼此相连。
赫尔德指出,“在我们不断地联为一体的世界,没有任何国家有能力单独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因此,“世界主义是关于设置与限制人类行为的普遍性原则的哲学。这些原则让我们明白我们不能继续从自我封闭的政治实体的角度去看人类的命运了”。即是说,世界主义哲学所讲的普遍原则让我们明白,人类总体已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因此我们应从人类总体的角度去理解人类命运,而不是从单独的、自我封闭的国家的角度去理解人类命运。
在宣传世界主义哲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方面,赫尔德并不孤单独行。当代最著名的哲学家哈贝马斯更是这方面宣传的旗手。哈贝马斯指出,“联合国是世界秩序理念的第一个制度性体现实体”。即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共同体理念制度性地体现。联合国的成立为世界主义视野中的世界秩序提供了新的制度资源,如它为全球性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新的制度资源,也为人类集体地解决全球性的问题提供新的制度资源。哈贝马斯指出,世界各国,包括美国这一超级大国,都意识到在国际事务中单方面采取干预行动会缺乏合法性。不仅如此,世界强国,包括美国这一超级大国,都意识到其一国单方面采取的解决全球性问题的行动既缺乏合法性,又缺乏必需的资源、条件与工具。因此,哈贝马斯认为,“我们要继续康德的设想。如果我们从足够超越的角度去理解康德关于世界秩序的思想。这样,即使是在今天,我们仍然能够从这一设想获得裨益”。康德、哈贝马斯的理想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世界宪法,在世界宪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规范性的世界社会。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虽然认为平均主义版本的世界主义哲学不合法,并用“人民的社会”这一概念去取代人类共同体概念,但也认为世界各国人民应集体地作为一个共同体来运行。罗尔斯的“人民的社会”指“由遵循人民的法律去处理国与国,人民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国家与人民做组成的”。联合国这一“我们,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民”是罗尔斯的“人民的社会”的优秀范例。而“人民的法律”指“应用于国际法与实践中的关于权利与正义的政治概念与原则”。罗尔斯的“人民的社会”与当代世界主义哲学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是在“人民的社会”中,道德与政治思考对象的最基层、基本的单位是国家或民族国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道德与政治思考对象的最基层、基本的单位是:(一)每个个人作为一个世界公民;(二)每个国家、民族文化。与此同时,在什么是道德与政治思考对象的最基层、基本的单位这一问题上,罗尔斯的“人民的社会”概念与习近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共同点是两者都把国家或民族国家作为道德与政治思考的最基层、基本的对象,不同的是。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全球性的共同体这一问题上,习近平的概念与当代世界主义哲学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具有共同点。
与此同时,当代人类共同体理念是对古代人类共同体理念的传承与超越。在西方哲学中,世界主义的理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是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我们所生长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伦理理念相反的哲学理念。它强调我们每个人不属于我们所生长的政治共同体,而属于世界人类共同体。古希腊后期的斯多葛学派哲学家们喜欢把宇宙当作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强调我们每个人都归属于这一共同体。根据斯多葛学派哲学,我们每个人都同时属于两个政治伦理共同体,即我们所生长的祖国与世界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
斯多葛学派哲学的人类共同体主义理念深刻地影响了早期基督教与基督教哲学。早期基督教从斯多葛学派哲学的世界主义理念吸取了两个世界、两种伦理道德义务的思想,强调,“把属于恺撒的还给恺撒,把属于上帝的还给上帝”。它们强调,所有人类都属于上帝所创造的一个共同伦理道德共同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邻居关系。《圣经》里基督耶稣讲了一个好撒马日覃人的故事。一个犹太人在去吉日重的途中,遭到抢劫。匪徒们打伤他后扬长而去,弃他半死在路边。后一个教士经过,从伤者身边路过,对伤者不理不睬;后来的一个拉维特人也是如此;后来一位撒马日覃人经过,见状马上给受伤人包扎伤口,在他伤口上擦油与酒,然后把他带到一个客栈;第二天拿出一些钱给客栈主人,并对他说:请照顾好这个受伤人;这些钱你先拿着,如果费用超出,我回头再补上。讲这个好撒马日覃人的故事,基督耶稣强调,先前两个人对受伤的人不顾不问,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他是一个陌生人,自己没有义务关心他;而撒马日覃人却正确地认识到,所有的人都共属一个共同体,人与人之间是邻居,不是陌生人,我们有义务关爱每个人。撒马日覃人的故事是基督教人类共同体主义理念的哲学解释范例。
如上所述,世界主义的人类共同体理念自康德开始已转型。我们时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发展与超越了自古希腊以来的传统的人类共同体概念。这至少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人类共同体这一概念从一个道德政治概念发展为一个司法性政治概念。人类法律,人类规范等已不仅仅是道德戒律与规范,而是像赫尔德所说的“体现在公共法律(entrenched in public laws)”里的司法性戒律与规范。第二,内涵上,人类共同体这一概念已是一个综合概念,人类共同体不仅仅是一道德、政治共同体,也不仅仅是多了经济、司法等方面,而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人类共同体不是一个世界国家,但它是一个经济、政治、司法、伦理道德等综合性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为面对赫尔德所说的三大人类全球问题而成的命运共同体。第三,外延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指的是一个全球性的,包括地球上所有的人(与人民)的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社会。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道德与政治思考对象的最基层、基本的单位是:(一)每个个人作为一个世界公民,(二)每个国家、民族文化,不仅仅是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第五,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理念上的存在,而且已经是制度性地存在。第六,文化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差异性与同一性、多样性与统一性、特性与共性等有机统一的综合性命运共同体,其中文化宽容与包容将是其核心的行为准则之一。
(节选自陈勋武教授《世界主义,规范的人类共同体与文化宽容》第一部分“我们时代人类共同体理念的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