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量化分析二〇二三年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以数据为基础反映重点研究领域的现状和新趋势,河南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思享学术评价团队撰写《二〇二三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关键词分析报告》,聚焦二O二三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热点关键词。报告采用文献计量的研究方法,整理二O二三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所收录的相关研究论文,通过文献导入、信息单元抽取(关键词)、共现矩阵构建、利用相似度计算进行共词与聚类分析,挖掘文本数据,可视化解读学术研究热点词。
二〇二三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本年度法学研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围绕《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数字经济与数据权利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学理支撑和智力服务。本部分共整理核心论文8412篇进行分析。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阐释,就长期是法学界的研究重点。“习近平法治思想”已连续三年成为年度高频关键词,与之相关的“中国式现代化”“自主知识体系”“数字经济”等都是多次出现的重点词。在中国式现代化层面,沈国明教授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要义,从大国治理的高度论述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黄文艺教授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治国安邦、经世济民的大视野大格局,是前所未有的系统化、整体化的“大法治观”。在自主知识体系层面,张文显教授认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等七项基本原则和科学方法上重点用力。在数字法治层面,解志勇教授认为,数字法治政府构建应贯彻传承性、法治性、数字性和未来性四个面向,周尚君教授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深刻回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急迫需求。二〇二三年是我国持续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的一年,也是学界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解读研究的一年,“民法典”成为年度学术关键词是学界探索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与民法典刚刚颁布的前两年相比,本年度与“民法典”相关的重要论文数量有所下降,但研究议题也因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更具时代性。二〇二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合同编研究等重大疑难问题引起学界广泛关注。此外,“个人信息”“人格权”“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等也是重要的研究主题。在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关键词“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反映了学术研究回应时代发展。二〇二三年是人工智能技术演变革命元年,本年度我国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施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年度民商法学科高被引文献中,前两篇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为主题,以“人工智能”为关键词的重要论文数量也达到近三年之最。以ChatGPT 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问世以来,其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数据来源合法性、市场垄断问题以及伦理道德风险就一直被学界关注,如何构建一套包含技术监测、司法保护、行政监管和平台自治的风险治理法律体系成为学界的共同议题。有学者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所产生的最大挑战就是引发侵权风险,为此,需要在法律上准确界定侵权客体、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同样,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新问题也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人工智能创作成果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问题)、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主体问题)、人工智能利用他人成果行为的知识产权侵权定性(侵权判定)。“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是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治理路径的重要视角。与“人工智能”相同,以“数字经济”为关键词的重要论文数量也于本年度攀上高峰。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涉及经济转型、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重要方面,数据确权、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等问题成为新时代法学实践和研究的焦点。二〇二二年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出台,《意见》提出建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规则体系,初步搭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二〇二三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三月紧随其后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部署组建国家数据局,九月国家网信办又公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构建数据跨境流通便利机制。由于数据的极端重要性,有相当数量的学者认为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法益。张新宝教授认为,理论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熊波认为,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当前理论界,持数据确权否定论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但有争议的只是究竟应赋予数据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对于数据享有受到法律何种程度保护的权益,以及如何在实现数据要素化的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数据权益客观存在的事实已在学界达成共识。总之,二〇二三年度法学研究具有承继性和构建性,在“接着说”的以往成果上牢牢把握时代发展方向,进一步“往下说”,并同时探索自身发展的自主性道路。(执笔:殷佳佳)